海南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

12月3日消息,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出台的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,为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促进节能减排,省发改委今天发布《关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决定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实行差别电价。
《通知》明确,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实行差别电价,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(每度)0.8元。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,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加强甄别,不允许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户以任何名义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,不允许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。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户需限期退出,并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(因属于政策性退出,其价格不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.5倍执行)。(海口日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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